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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明年起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

作者:太行日报·晚报版 发布时间:2014-10-10 12:50:44

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本报讯(记者陈马利)近日,从市人社局传来消息,我市对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每年160元;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50元。此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统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居民个人不再缴纳。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省人社厅“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要求进行的。

具体调整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60元;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民政补助13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成年残疾人(I、II级残疾)、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缴费标准为160元,个人不缴费,由民政全额补助;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I、II级残疾)缴费标准为50元,个人不缴费,由民政全额补助。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I、II级残疾)分别以民政部门、残联核定的名单为准。民政补助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I、II级残疾)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全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支付,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协同人社、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按我市日前下发的《晋城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将统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居民个人不再缴纳。而此前,参加大病保险时成年居民每人每年需缴纳60元;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记者了解到,我市从2009年将无业城镇居民纳入医保安全网,截至目前,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人数已达21.9万,同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多次提高,报销比例节节攀升,我市的城镇医保待遇水平也一直处全省领先水平,为居民治病就医提供了便利与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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