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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明年起将享大病保险

作者:太行日报晚报版 发布时间:2014-09-04 17:27:49

 

    我市近日出台《晋城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从明年1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也像城镇职工一样,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了。

  按照方案,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障范围为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高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这一制度实施后,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合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支付比例为:1万元至5万元,按55%支付;5万元至10万元,按65%支付;10万元至20万元,按75%支付;20万元至30万元,按80%支付;30万元至40万元,按85%支付。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镇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仍超过5万元以上的合规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记者 商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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